办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5-03-20 09:44:26 浏览量:2266 转发量:88
1. 办证:本国公民凭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市民卡、军官证或户口簿)免费申领借阅证,外籍人士凭护照免费申领借阅证。6—16周岁的少儿读者凭身份证或户口簿且填写监护人信息免费申领借阅证。监护人承担相关监管责任。 押金100元, 可借阅图书6册;市馆图书可借3册。
2. 续证:借阅证到期,读者可持证至总服务台免费办理续证手续。
3. 挂失:借阅证遗失,读者应及时至总服务台办理挂失手续,未及时办理挂失而造成书刊遗失,持卡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4. 补证:借阅证遗失或损坏,读者须持有效证件至总服务台免费办理补证手续。
5. 退证:读者须还清所借图书,凭本人有效证件、借阅证和押金收据至总台办理手续,取回押金。借阅证自办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予退证。
友 情 提 示
1、借阅证可借少儿室、综合室、绘本馆图书。
2、图书借期为28天,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图书馆网站续借一次。借阅证上如有逾期图书未还,则不能外借(含续借)
3、请尊重知识产权,未经本馆同意,请勿擅自复印、拍摄、扫描或下载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责任自负。
4、请爱护书刊资料。勿卷折、抽章、撕页及乱涂乱划,损坏或丢失书刊须按规定赔偿。
5、读者图书遗失,须以完全相同版本图书抵赔。如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版本图书,则按以下细则处理。
(1)、单本图书遗失,出版年限小于等于10年,按定价的2倍赔偿;10年到20年(含20年),按定价的3--10倍赔偿;出版年限大于20年,按定价的10--20倍赔偿。
(2)、成套多卷本,遗失其中1册,按全套图书实际价格的2倍赔偿。余书留存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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